家族信托到底是做什么的?

大家生活的水平不在于日常是不是存在矛盾和冲突,而是在于大家怎么样面对这类矛盾和冲突。

——美国知名作家,托马斯.卡拉姆

说到信托,可能大部分人都对营业信托比较知道,而对家族信托接触并不多。家族信托起来自于11世纪的英国,当时很多教徒都沉迷在自己过世后将土地捐赠给教会以表现自己对宗教的真诚信仰,但这种行为很大地损害了封建诸侯的利益。因此,封建诸侯颁布了“没收法”,禁止人民死后将土地捐赠给教会。教徒们为了达成自己目的,表面上将土地出售给某个信赖的人,事实上却是委托该信赖的人对其土地进行管理,并将所得的收益分配给教会,这就是家族信托最原始的形态,也是国内外信托企业的本源业务。伴随年代的演变,现在的家族信托就是超高净值人士作为委托人,将家族资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作为家族资产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对该家族资产进行管理,并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家族资产及其收益分配给受益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国内家族信托委托人以企业家居多,伴随改革开放40年来的迅速进步,国内第一批企业家们已经积累了相当规模的财富,资产种类包含资金、不动产、常识产权、珠宝、高档艺术品等各种形态,同时,这类企业家们的年龄也已经到了财富管理和传承需要集中爆发的阶段,因此,国内的家族信托从2013年开始,就进入了迅速进步的时期。今年以来,伴随资管新规的落地,“去杠杆”、“去通道”、“去嵌套”等词语不绝于耳,银信合作等业务遭到大幅影响,国内多家大型信托公司都提出了“转型”的需要,因此,家族信托几乎成为了各大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源”的代名词。那样,家族信托到底具备什么功能呢?实务中,家族信托委托人的状况各不相同,需要也不同,总的说来,国内家族信托可以基本满足委托人的多项个性化需要,笔者将以一个案例来讲明家族信托具备的各种功能:

第一,资产有序传承。资产有序传承是家族信托非常重要的一项功能,容易地说,就是委托人可以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将资产根据我们的意愿传承给子孙后代。比如,某甲经营企业很成功,过了花甲之年且身患重病,是时候考虑到将资产传承给后代了。无奈其儿子不争气,整天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且嗜赌成性,某甲对儿子很失望,不敢也不想将自己辛苦一辈子积累的资产交给儿子。但,儿子虽然不成器,8岁的孙子却已经表现出了各种天分,并且乖巧懂事,深得某甲的喜欢。因为孙子未成年,若某甲将大笔资产直接交给孙子,孙子年龄尚小,且没管理资产的能力,资产还是会落到作为监护人的儿子手中,并有很大可能被儿子挥霍挪用。若某甲立一份遗嘱,将孙子作为遗嘱继承人,但遗嘱继承仅能在委托人过世后开始,且届时若某甲的孙子未成年,某甲给孙子的资产仍然存在前述可能落入其儿子手中的风险。某甲也考虑过将资产交由其很信赖的某乙来管理,待孙子成年后,再由某乙将资产转交给某甲的孙子。但面对这么大额的资产,加上漫长的期限,某乙是不是能一如既往地履行对某甲的承诺?倘若某乙发业务外,某乙的配偶会不会对该等资产倡导权利?基于前述种种担心,某甲决定不要以此来考验某乙“善良的人性”,并且该种考验需要以自己家族的资产来冒风险。最后,某甲选择了设立一个家族信托,将孙子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为了保障孙子的平时基本生活,某甲在《信托合同》中约定,自本家族信托设立的第二年起,其孙子有权于每年1月1日向家族信托申请领取该年的基本生活成本20万元。同时,《信托合同》还约定了在家族信托存续期间,其孙子的后代直系血亲均有权自出生后追加为该家族信托的受益人,由此保障了孙子的基本生活需要,也达成了某甲资产有序传承的目的。

第二,控制婚姻风险。某甲除去担忧孙子没办法顺利获得其资产外,还担忧若将全部资产直接交到孙子手中,资产在孙子婚姻出问题时可能出现风险,此处具体包含两方面:一方面,若孙子离异,依据国内《婚姻法》的规定,其资产中的一半将作为夫妻一同财产进行分割。除此之外,对于某甲交到孙子手中家族企业的股权,也将被一并分割,这无疑将会对家族企业的经营与稳定性导致巨大冲击;其次,若孙子与配偶感情不好,孙子的配偶作为孙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不排除其做出某些对孙子“逆向选择”的行为,譬如在孙子病重或发业务外时,期望或促进孙子早日去世,则孙子的配偶即可获得巨额的遗产。当然,你可以说,某甲的孙子也可以和他的配偶签署结婚以前财产协议,约定“分别财产制”,但,结婚以前约定“分别财产制”伤感情不说,更容易导致超高净值人士家庭资产规模保密性的落空。某甲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孙子作为受益人,获得的信托受益权及所获分配的信托利益均为其孙子的个人财产,非夫妻一同财产。一来防止了孙子离婚时家族财富外流,二来打消了孙子配偶可能存在的不正当行为的念头。

第三,分配规则灵活。某甲把资产留给孙子是确定无疑的,但怎么样给才能客观获得最好的成效却没想好。经过家族信托受托人的精心策划,某甲在信托利益分配上进行了各种个性化设置,譬如从家族信托成立之日起每年给孙子分配肯定金额的生活费,每年的生活成本还可以伴随年限的推移增加,以抵消通货膨胀导致的资金贬值。同时,孙子在结婚、生子、创业等生活中的要紧时刻,可以向家族信托申领相应金额的祝贺金,在罹患重大疾病时也能向家族信托申领相应金额的医疗补助金,以保证某甲的孙子无论以后遭受何种意料之外,均能一定量满足衣食无忧。除此之外,某甲为了勉励孙子及后代正向进步,还在《信托合同》中设置了否定性条约,如某甲的孙子或其后代构成刑事犯罪则丧失受益人身份等。《信托合同》中也设置了勉励条约,如某甲的孙子或其后代考取国内外排行榜不同大学的不同学位,可以申领不同金额的奖学金等……总之,只须是委托人某甲的意愿,合法且可操作,都可以灵活体现。

第四,资产隔离保护。依据国内《信托法》第十五条[1]的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即一旦某甲的资产置入家族信托并指定孙子为受益人,该等资产从法律的角度已经不是某甲的资产,独立于某甲的其他财产,倘若某甲死亡,该等资产不作为某甲的遗产,而应当仍然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由受托人管理,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并在家族信托终止时将剩余的信托财产分配给委托人指定的届时的权利归属人。同时,假如家族信托设立后,某甲的公司经营面临巨大亏损,个人名下资产也遭到牵连致使债台高筑,除非存在《信托法》第十一条[2]、第十二条[3]、第十七条[4]规定的情形,不然某甲的债权人也不能对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倡导任何权利。

依据《信托法》第十六条[5]的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即无论受托人是不是出现资不抵债、濒临或宣告破产的情形,均不会干扰委托人置入家族信托内的信托财产,若受托人出现资信情况恶化、法人主体资格丧失等情形,无论是受托人的股东、债权人、实行法院、还是受托人本人,均无权对家族信托内的信托财产擅自进行处置,某甲的家族信托计划及信托财产将由其他具备合格资格的受托人接手,新的受托人将与委托人某甲形成新的信托关系,由新受托人对该家族信托财产继续管理。

除此之外,因为信托财产从法律性质上是受托人的财产,在信托利益分配至受益人之前,受益人对该等资产仅享有一种期待权。依据《信托法》第四十七条[6]、第四十八条[7]的规定,若某甲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了“信托受益权不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不可以出售和继承”,则无论是受益人自己,还是受益人的配偶、债权人等,均无权对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倡导任何权利。

第五,资产税务谋划。对于超高净值顾客而言,遗产税犹如一只未落地的靴子,一直备受关注。从现在国际立法实践来看,凡是开征遗产税的国家,遗产税率都相当高。依据2018年6月1日最新统计的国际遗产税征收状况来看,现在美国遗产税税率的征收区间大概在18%-40%,英国遗产税税率的征收区间为0%-40%,国内台湾区域的遗产税税率为10%、15%、20%不等。依据国内《信托法》的有关规定,置入家族信托的资产不再视为委托人的遗产。倘若国内已经开征遗产税,某甲过世后,其资产将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无论是根据法定继承,还是某甲设立的遗嘱继承,继承人都需要根据规定缴纳巨额的遗产税。虽然国内现在尚未开始征收遗产税,但并不排除将来会开始征收的可能性,因此对于超高净值人士来讲,提前做好资产的税务谋划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六,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某甲自己进行投资管理时,为控制投资风险一般分散投资,但因其专业能力或时间精力的缺少,没办法对所筛选的金融商品及投资组合形成最佳化策略;同时,某甲需要花费很多精力关注每笔投资的收益本金的返还状况,以便准时再投资,这对某甲来讲也是相当耗费精力的。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受托人为某甲构建了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组合,挑选优质投资商品,并达成动态的持续管理,防止了由于未准时再投资致使的资金闲置风险,受托人以自己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替某甲解决了投资精力不足、投资理念不够专业的问题,提高了投资效率和长期收益率。

第七,家族信托还可以达成委托人慈善捐赠的愿景。国内外的超高净值人士在个人或家庭资产积累到一定量后,都怀着从事慈善事业回报社会的愿景。还记得在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中国的大慈善家陈光标先生携带很多现金前往灾区向灾民们发放救济款。多年来还有海量充满爱心的有钱人们多少都组织或参加过各种捐款、捐物等活动。然而,伴随年代的进步,特别是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开始实行后,相较于更为容易见到的捐款和捐物,愈加多的有钱人家族选择以《信托法》、《慈善法》为法律依据,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的模式从事家族慈善事业。现在用上市公司股权成立慈善信托的做法是家族信托的另一种进步模式,比如某甲在设立家族信托的同时,以自己、配偶、子女为一同的委托人设立了以家族命名的慈善信托,慈善信托设立时的信托财产为某甲所持有些部分上市公司股权,某甲通过捐赠其所持有些股权成立慈善信托,除去能起到回报社会的慈善用途外,还能能够帮助家族成员与家族企业树立好的形象。同时,置入慈善信托中的股权不可以随意处置,对家族长期控制企业也起到了巨大有哪些用途。除此之外,某甲还将慈善信托作为家族信托的特别受益人,慈善信托中信托财产的增值除去源自上市公司股权的分红以外,还有部分源自家族信托向其分配的一部分信托利益,这样设计可以保证慈善信托具备源源持续的资金出处,从而促成慈善事业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总的说来,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可以让家族和家族企业真的介入慈善事业的运作和管理,让家族成员在兼顾家族资产永续传承的同时,达成家族从事慈善事业的需要。

最后,设立家族信托或慈善信托能够帮助应付意料之外事件发生后资产的妥善处置。近期发生了一件颇受大伙关注的事件:海航集团董事长王健在法国公务考察时意料之外跌落,致使重伤不幸去世,让人感到惋惜。但随之而来关于其所持海航集团的股份将捐献给慈航基金会的安排渐渐揭秘。无人能预见明天将会发生什么,对于超高净值人士来讲,对家族资产提前明确且适当的安排非常重要,其不只关乎于家族资产是不是根据我们的意愿进行了分配或用,更能在非常大程度上防止家族成员之间纠纷的产生。

家族信托的功能与所能达成的目的远不止上述内容。正如前文所述,家族信托只是一项资产传承与规划的工具,并不是万能的,也并不是是与遗嘱、保险等其他资产管理工具非此即彼的关系。超高净值人士应当依据自己家庭和资产的具体状况,决定是不是运用,与怎么样运用家族信托这个工具来进行资产管理与规划。

作者简介:

李玉

中融国际信托公司

家族办公室 商品经理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

12年法律学习及从业经验

李玉女性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资格,曾就职于国内一流律师事务所。李玉女性善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包含公司股权纠纷、投筹资纠纷、在建工程出售纠纷、商业地产出租纠纷等,所在团队连续多年荣获钱伯斯、LEGALBAND等排名推荐“争议解决第一梯队”荣誉称号。同时,李玉女性长期关注及研究国内家族信托、家族办公室、艺术品金融、慈善金融业务进步及实务。


[1] 《信托法》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不同。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一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 《信托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信托财产不可以确定;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能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可以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信托法》第十二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根据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获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缘由之日起一年内不可以使的,归于消灭。”

[4] 《信托法》第十七条:“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能强制实行: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受托人处置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需要清偿该债务的;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实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5] 《信托法》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是受托人所有些财产相不同,不能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是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6] 《信托法》第四十七条:“受益人不可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与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7] 《信托法》第四十八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出售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